“盖德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011474号“盖德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899号

       

      申请人:肖海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创商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11474号“盖德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79389号“盖福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本案引证商标在申请商标申请之日前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对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由文字“盖德福”构成,与引证商标“盖福德”文字构成相同,仅文字排序不同,在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混淆,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养老院等服务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