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灵魂火山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18387232号“活灵魂火山谷”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061号

       

      申请人:薇娜阿曼薇瓦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民权乐垦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崇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7月18日对第18387232号“活灵魂火山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33类注册的第1334700号“ALMAVIV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58967号“ALMAVIV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361801号“ALMAVIV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617251号“活灵魂ALMAVIV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中文“活灵魂”是“ALMAVIVA”唯一且确定的中文翻译,活灵魂和ALMAVIVA均是申请人商号,经过广泛使用和宣传,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就已经在全球包括中国的葡萄酒行业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为中国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同时也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的抢注。3、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具有高知名度的商标及商号的恶意抄袭和摹仿。且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知名葡萄酒品牌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使用和注册极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发生误认,或者误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联系,对申请人构成不正当竞争。被申请人具有攀附他人商标及商号知名度的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互联网中“ALMAVIVA”的检索结果;
      2、惠科数据库中“活灵魂ALMAVIVA”检索结果;
      3、申请人的“活灵魂”、“ALMAVIVA”葡萄酒在中国的宣传使用证据;
      4、以“活灵魂”为关键词的百度搜索结果;
      5、申请人的“活灵魂”和“ALMAVIVA”系列商标档案;
      6、被申请人抢注商标列表及被抢注商标品牌介绍;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等相关信息;
      8、在先行政机关裁定书、决定书及法院判决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3、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其注册商标是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没有任何的恶意性,被申请人的行为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争议商标应予维持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请求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白酒等商品上,商标权专用期限至2026年12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注册申请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均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商品上。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核准注册日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均处于商标权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作证。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本案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即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即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3、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4、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葡萄酒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汉字“活灵魂火山谷”构成。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包含英文“ALMAVIVA”,其中文含义可译为“活灵魂”。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中的文字“ALMAVIVA”及引证商标四“活灵魂ALMAVIVA”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均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在先商号权,但争议商标由汉字“活灵魂火山谷”构成,其与申请人主张的商号“活灵魂”和“ALMAVIVA”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从而致使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受到侵害,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款保护的是在先使用但并未注册的商标。本案中,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适用该条款进行调整。
      针对焦点问题三,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做出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或者易使消费者对产地产生误认等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上述条款所规定的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四,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该条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