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9462281号“CEMSYSTEMS”商标
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20552号重审第0000000922号
申请人:控电管理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中电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120552号《关于第9462281号“CEMSYSTEM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168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首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吕文奎与申请人的关联公司曾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显示吕文奎在泰科消防保安(天津)有限公司以及泰科消防保安(天津)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安防部门从事销售工作。因此,吕文奎对于申请人主要品牌之一“CEMSYSTEMS”理应知晓。另外,吕文奎在申请第9462281号“CEMSYSTEM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的同时还申请了第9462248号图形商标,该标识与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图形标识高度近似,可以进一步佐证吕文奎明知申请人“CEMSYSTEMS”商标存在的事实。其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显示,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向泰科消防保安(天津)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销售了“CEMSYSTEMS”品牌的智能读卡器、门禁控制器等商品,且在此期间吕文奎在该公司北京办事处工作。同时,结合证据3的媒体报道等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在智能读卡器、门禁控制器等商品上实际使用了“CEMSYSTEMS”标识。最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CEMSYSTEMS”标识在字母组成上完全相同,智能读卡器、门禁控制器等商品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以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6815号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鉴于争议商标已不存在,故本案予以结案。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独任审查员:胡朋娟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