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7973407号“御壁 RICHARD MILLE”商标
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商评字[2016]第0000028254号重审第0000000921号
申请人:托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原被申请人:完美视域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远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受让人:博士光学研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远航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6]第0000028254号《关于第7973407号“御壁 RICHARD MILL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379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第7973407号“御壁 RICHARD MILL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 为“御壁 RICHARD MILLE”,国际注册第732812号“RICHARD MILLE”(以下称引证商标)为“RICHARD MILLE”,争议商标的英文文字与引证商标的英文文字完全相同,二者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虽然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钟表和计时器、首饰等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不属于类似商品,但上述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关联,尤其是在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方面存在较大重合,故结合考虑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情况,二者若共存于市场,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相关商品是由同一主体提供,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我局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6日,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给博士光学研发有限公司。争议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以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1622号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鉴于争议商标已不存在,故本案予以结案。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独任审查员:胡朋娟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