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ito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7350045号“Manito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52216号重审第000000091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托托凯思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何桐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52216号《关于第7350045号“Manito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第1293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原告提交的授权书及漫尼多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证明漫尼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玄泰周系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原告在评审阶段及诉讼阶段提交的“babaywangguo”的账号在淘宝网的身份认证信息、销售页面和销售记录、出口申报证、商业发票、提货单、入境货物报检单、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及复审商标使用人在指定期间内向他人销售了“Manito”牌婴儿围涎、睡袋、浴帽等商品。综合考虑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婴儿服装、婴儿睡袋、浴帽商品上进行了公开、合法、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但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其余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在披风(衣服)、纺织品的服装带、头巾、帽子(头戴)、披肩、短袜、内衣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25类披风(衣服)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结合申请人在评审阶段及诉讼阶段提交的“babaywangguo”的账号在淘宝网的身份认证信息、销售页面和销售记录、出口申报证、商业发票、提货单、入境货物报检单、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及复审商标使用人在指定期间内向他人销售了“Manito”牌婴儿围涎、睡袋、浴帽等商品。综合考虑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婴儿服装、婴儿睡袋、浴帽商品上进行了公开、合法、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但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其余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在披风(衣服)、纺织品的服装带、头巾、帽子(头戴)、披肩、短袜、内衣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婴儿服装、婴儿睡袋、浴帽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蔡婷
    张玉广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