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21391422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442号
申请人:凤凰卫视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锦记健康产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18日对第213914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独创的美术作品已构成实质性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4522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522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构成相同近似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一在申请时被驳回,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争议商标同样也应被驳回。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必然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和引发不良结果。申请人的图形商标经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图形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侵犯了申请人在先长期使用的商标权利。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等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档案、申请人凤凰网网站中对“中华小姐环球大赛”的介绍、作品登记证书、引证商标档案、申请人香港商标注册记录、中华小姐比赛及宣传片等视频片段、各网站对中华小姐比赛的网页介绍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国内领先的保健品经营与销售公司,一直合法从事生产与经营,不存在摹仿抄袭他人商标的恶意。引证商标一已无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引证商标在指定服务上已经具有一定影响,申请人图形虽取得作品登记,但其独创性较低,争议商标与之差别较为明显,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未侵犯其著作权,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所获荣誉、纳税证明、牌匾照片、公益活动证书及媒体报道、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等。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安排选美竞赛;实际培训(示范);为娱乐目的组织时装表演;流动图书馆;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录像带发行;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现场表演;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动物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组织彩票发行服务上。
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经审查被驳回,其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8类电视广播服务、无线电广播服务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等有关规定亦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安排选美竞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视广播服务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分别使用在各自核定服务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申请人提交了其图形作品的登记证书,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可以认定申请人为该图形作品的著作权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图形作品在表现形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相近,且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上述图形作品已作为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获准注册,且该图形为申请人主办的“中华小姐环球大赛”会徽,“中华小姐环球大赛”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举办多次,故被申请人有通过公开渠道接触到申请人作品的可能。被申请人未经过申请人许可,将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图形作品高度近似的图形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行为,系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明知或应知他人商标使用在先并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抢先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与该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中华小姐比赛及宣传片等视频片段、各网站对中华小姐比赛的网页介绍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多次举办使用该图形标志的“中华小姐环球大赛”,具有一定影响,被申请人将与其高度近似的图形在安排选美竞赛、为娱乐目的组织时装表演服务上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和使用,极易使相关公众对争议商标所标示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损害了申请人对图形商标享有的在先权益。故争议商标在安排选美竞赛、为娱乐目的组织时装表演服务上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图形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彩票发行等其余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在组织彩票发行等其余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