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昌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925461号“美昌王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163号

       

      申请人:美昌王水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25461号“美昌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038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0779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美昌王”及卡通图案构成,其中汉字“美昌王”字体较小,视觉效果不够突出;较为显著的卡通图案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要素、外观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上未形成明显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锈钢、五金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钢管、金属杆、金属门把手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