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丸ROUW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28275105号“肉丸ROUWA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555号

       

      申请人:广州莉宜贝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一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伊俐美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8日对第28275105号“肉丸ROUW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肉完宝贝OU WAN BABY”是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品牌,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4123324号“肉完宝贝ROU WAN BABY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932174号“肉完Rouw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秩序。
      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淘宝店铺销售网页及后台数据截图;
      2、网络报道;
      3、被申请人注册的商标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8年12月6日。
      2、引证商标一由蔡庆忠于2014年3月6日申请注册,2015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5年4月20日。2018年12月27日经核准,引证商标一被转让给广州莉宜贝服饰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引证商标二由蔡庆忠于2017年8月18日申请注册,2018年5月13日初步审定并公告,2018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帽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8年8月13日。2018年12月27日经核准,引证商标二被转让给广州莉宜贝服饰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对于在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的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商标注册部门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
      由审理查明第2项可知,引证商标二的初步审定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故本案需同时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汉字“肉丸”及拼音“ROUWAN”构成,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肉完宝贝”、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肉完”的文字构成、呼叫均相近,上述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亦无显著区别,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应判为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中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同时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此外,鉴于我局已通过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对申请人权利予以保护,故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我局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