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497148号“麦当劳麦香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255号
申请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97148号“麦当劳麦香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麦香鸡”一词并不是一个既有的词汇,更不是汉堡的通用名称,而是由申请人独创并首先作为商标使用的臆造词汇,具有内在显著性。申请人的“麦香鱼”和“麦香堡”商标已在中国在第29类商品上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同样以“麦香”开头并以一个描述性的汉字(鸡)结尾。基于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应被核准注册。申请人自1980年进入中国市场时已开始在中国持续并广泛将“麦香鸡”标识作为商标使用,并投入大量资源进行品牌宣传。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和申请人中国官网相关介绍、“麦香”系列商标注册记录及信息、相关网络搜索页面、广告宣传资料、销售资料、媒体报道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麦当劳麦香鸡”为一款汉堡名称,指定使用在“肉”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亦不能当然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