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7409817号“喵小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248号
申请人:西安天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恒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09817号“喵小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400334号商标、第36471882号商标、第36482341号商标、第36618767号商标、第315798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核心品牌,已经由申请人进行了实际的市场销售并建立稳固的消费群体,申请商标显著特征得到了巩固与提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软件著作权、网站备案截图、视频截图、宣传页、百度、腾讯应用宝截图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申请经审理决定予以驳回。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均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广告宣传”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四、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