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378814号“PARKCEL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240号
申请人:朴丙淳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78814号“PARKCE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14759号商标、第14014770号商标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鉴于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陈雪青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