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83371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234号
申请人: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337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95322号商标、第13827870号商标、第34608856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出具的珠宝宝石鉴定证书均有申请商标标识,该标识已成为使用在珠宝宝石行业中商品认证的标志,且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证明申请商标标识与申请人相对应且属于权威标志的证明材料、广告合同及发票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申请在先,但其初步审定日期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精密测量仪器;精密天平”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图形整体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