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3335012号“玛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297号

       

      申请人:吕震海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35012号“玛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32671号“玛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871081号“玛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872742号“玛雅新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347358号“玛雅传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535244号“玛雅追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1351101号“玛雅庄园 MAYA MAN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3067410号“玛雅商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1464399号“MA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2974064号“MA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9635467号“玛雅矿机 MA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8154723号“MA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2984229号“码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7070729号“玛雅一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8226369号“玛雅公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21919144号“玛雅印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22834457号“玛雅购 MAYAGO.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22839325号“玛雅优品 MAYA.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33064449号“玛雅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16775070号“雅玛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九、十经初步审查予以驳回,其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七、九、十已被驳回,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引证商标八、引证商标十一至十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人员招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十一至十九核定使用的搬迁、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