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莲水漆XUELIANSHUIQ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4015836号“雪莲水漆XUELIANSHUIQ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088号

       

      申请人:乌鲁木齐市金科思源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新疆品创信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15836号“雪莲水漆XUELIANSHUIQ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92688号“雪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787202号“雪莲SNOW LOTUS SINCE 196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787212号“雪莲SINCE 196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779832号“雪莲支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004300号“雪莲牛骨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3579861号“雪莲大剧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391572号“雪莲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8575626号“雪莲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0779846号“雪莲•POS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97031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1645695号“槟橙阅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8700429号“祺翱QI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33716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一直经营使用申请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十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上述驳回通知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引证商标六、十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十三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七至十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寻找赞助、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七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七至十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寻找赞助、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雪莲水漆”文字与引证商标二、三中显著标识之一的“雪莲”文字,引证商标四“雪莲支付”文字,引证商标五“雪莲牛骨汤”文字,引证商标七、八“雪莲花”文字,引证商标九“雪莲•POS贷”文字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与引证商标十图形相比较,在构图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七至十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七至十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