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738884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636号
申请人:深圳市麦格迈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化南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888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165902号图形商标、第150991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利润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撤三字[2019]第W061613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86期《商标公告》。据此,引证商标二不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替他人预订电信服务、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文字处理、会计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可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