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R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0501号“IMAGR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938号

       

      申请人:FRIESLANDCAMPINA NEDERLAND B.V.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0501号“IMAG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82189号“IMMAG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整体外观、含义等存在较大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是分属不同领域的企业,差异较大,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性误认。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宣传页翻译及被申请人网络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外观、构成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