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之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659756号“爱之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036号

       

      申请人:梨树县胡萝卜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59756号“爱之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其特定的设计理念和设计寓意,申请商标中文汉字有其特定的含义,并非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经查,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中的“参”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相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