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LLIGENT ELECTRICAL 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101042号“INTELLIGENT

    ELECTRICAL 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927号

       

      申请人:天津市中刀神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01042号“INTELLIGENT ELECTRICAL 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31386号“ES ESLITELOOK”商标、第16666303号“ES”商标、第13203055号“伊视欧 ES”商标、第20678286号“ES”商标、第19886520号“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整体构成、外观设计、呼叫、显著要素及含义均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呼叫、外观、构成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