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轩宇顺和 XUANYUSHUNH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437520号“轩宇顺和 XUANYUSHUNH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923号

       

      申请人:北京轩宇顺和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37520号“轩宇顺和 XUANYUSHUNH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209473号“双飞龙及图”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