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OO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918257号“SHOO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451号

       

      申请人:北京休恩博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18257号“SHOO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26551A
    号商标、第31626551号商标、第29339435号商标、第7342097号商标、第16899982号商标、第83702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48362号商标、第342145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八)已无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五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八经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予以驳回;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七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戴艳
    曹娜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