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4114599号“CAPITA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032号
申请人:顶级有机产品和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14599号“CAPIT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75077号“GYEEN CAPITAL”商标、第5441034号“好资本 GOOD CAPITAL”商标、第5441035号“GOOD CAPITAL 好资本”商标、第15042215号“CAPITALRICE”商标、第23995520号“WASHINGTON CAPITAL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CAPITAL”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CAPITAL”、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认读文字“GOOD CAPITAL”、引证商标四文字“CAPITALRICE”、引证商标五显著认读文字“CAPITAL”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米、糖、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