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25413997号“amcame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284号
申请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5413997号“amcame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964796号“amcam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983498号图形(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81696号“AZONA;A02;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680799号“CAM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09167号“骆驼CAM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经查询,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故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此外,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签订转让协议,且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骆驼商标知名度证据材料;引证商标一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为同一主体所有。2、引证商标五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20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引证商标五已被撤销,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