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7012598号“酷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948号

       

      申请人:郯城瑞康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12598号“酷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65368号“酷派e族”商标、第10898051号“酷派 KP”商标、第6103218号“酷一派 COOL-P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结构外观视觉、含义、呼叫发音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进行了广泛的实际使用及宣传,并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若该商标被不予核准注册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也会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