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856483号“鬼谷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237号
申请人:深圳市兴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56483号“鬼谷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65900号“鬼谷子”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注册,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70期《商标公告》上。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97076号“鬼谷子”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丁选明
陈辉
张爽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