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182850 - 商评字[2020]第0000040957号 - 申请人:浙江一顶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718285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957号

       

      申请人:浙江一顶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华企立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828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03725号“顶”商标、第25472846号“顶牌”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市场营销;市场营销服务;为他人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认读上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市场营销;市场营销服务;为他人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