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PALEX PARI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806672号“CAPALEX PARI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632号

       

      申请人:格瑞普特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06672号“CAPALEX PARI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申请商标中虽含有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PARIS”,但与其他具有显著特征的文字相互独立,仅起到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的作用,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