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997675号“爱尚蒲公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980号
申请人:安阳蒲公英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正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97675号“爱尚蒲公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51255号“蒲公英”商标、第16938969号“蒲公英”商标、申请在先的第32433507号“蒲公英POKONI”商标、申请在先的第29760094号“蒲公英”商标、申请在先的第34932811号“蒲公英DANDELION”商标、申请在先的第34945970号“蒲公英”商标、第5805521号“爱尚;ISUN”商标、第6254499号“爱尚”商标、第4694644号“爱尚;ESS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爱尚”和“蒲公英”组合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