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2917号“HI SEA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690号
申请人:菲尔柯普化纤工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2917号“HI SEA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38508号“HIS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460487号“富联Fu Un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28类全部商品上在中国领土延伸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HISEAS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二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钓鱼钩,假饵,钓鱼线,低音诱饵,光棒,珠子,动物引诱剂香料以及钓具零部件,即护套、返捻环、钓鱼结和钓鱼套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钓鱼竿”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