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德投资PRODIRECT GROUP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4051223号“宝德投资PRODIRECT GROUP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23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京沪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宝德投资(中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长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051223号“宝德投资PRODIRECT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946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2015年7月30日至2018年7月29日期间未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7月30日至2018年7月29日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复印件及对应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凭证;品牌设计顾问合约书及对应发票;产品包装设计合约书及发票;《应聘人员资料表》及《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查询系统》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其与本案复审证据一致,故我局不再罗列。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4年5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询价等服务上。该商标经续展注册,有效专用期至2029年1月27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等合约显示的内容为财务顾问服务等咨询类服务,且显示有效的形成时间和复审商标标识;对应发票所显示的“咨询服务”等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询价;商业信息代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市场分析;商业评估;商业调查;商业研究;商业组织咨询;公共关系;商业管理咨询(顾问);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商业信息”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形成在指定期间之内。同时,结合相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凭证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7月30日至2018年7月29日期间在上述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应予维持。另,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 广告”等其余服务上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 广告”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商业询价;商业信息代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市场分析;商业评估;商业调查;商业研究;商业组织咨询;公共关系;商业管理咨询(顾问);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商业信息”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