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882696 - 商评字[2020]第0000040970号 - 申请人:厦门乔爱斯游艇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88269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970号

       

      申请人:厦门乔爱斯游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贺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826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73172号“BRIGHTIE及图”商标、申请在先的第35477297号“图形”商标、第4694519号“图形”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图形的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