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1131102 - 商评字[2020]第0000040534号 - 申请人:德威勒泰克控股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1131102号“nedi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534号

       

      申请人:德威勒泰克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131102号“nedi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19216号“Medis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01952号“Medi”商标、第11634921号“NEDI”商标、国际注册第731751号“MEDICO及图”商标、第18685367号“MEDION”商标、国际注册第714040号“MEDION”商标、第4367533号“MediTO”商标、第23053847号“医易构  MediGo”商标、第11871650号“蒙蒂欧 MENDIO”商标、第10145538号“MeDisk”商标、第10213176号“Medias”商标、第16269600号“MEDI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经查,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电线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分别核定使用的用于分析医疗图像的计算机程序,及其不属别类的零部件、信号设备和仪器、视频显示屏、眼镜、遥控装置、计算机、蓄电池、电开关、电线、计数器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nedis”与引证商标一中的“Medis”、引证商标二中的“Medi”、引证商标三“NEDI”、引证商标四中的“MEDICO”、引证商标五中的“MEDION”、引证商标六“MEDION”、引证商标七“MediTO”、引证商标八中的“  MediGo”、引证商标九中的“ MENDIO”、引证商标十“MeDisk”、引证商标十一“Medias”、引证商标十二“MEDICS”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