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LA SPORTS NUTRI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985052号“TESLA SPORTS

    NUTRI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644号

       

      申请人:湖州倍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85052号“TESLA SPORTS NUTRI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73640号“Tesla”商标、第14992594号“Teslan”商标、第4637524号“TESLAn”商标、第32352795号“TESLACLU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三、引证商标一、三目前正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商标程序中,引证商标四状态已为无效,其不应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TESLA”与引证商标一“Tesla”字母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二、三“Teslan”、“TESLAn”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信息代理、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代理、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