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739805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961号
申请人:上海锐邦美容美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锐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980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31171号“图形”商标、第16331195号“图形”商标、第29170331号“朗丽兹西山温泉酒店及图”商标、第19081254号“大野家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图形的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予以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