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7012612号“森塔实验室 CENTER LA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377号
申请人:森塔实验室科技服务(武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帮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12612号“森塔实验室 CENTER LA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8261131号“池乐信息 A”商标、第16884133号“度量 CL”商标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