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国际注册第1364145号“SKUI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525号
申请人:SKUID,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64145号“SKUI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广泛使用与宣传,已取得了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72668号“SKU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出具共存协议书,引证商标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阻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向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打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并未提供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并存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件应用开发工具,即计算机软件开发工具和用于应用界面及体验设计、开发、部署和管理的计算机软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SKUID”与引证商标“SKULD”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其间仅有个别字母不同,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且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