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度营养驱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2266605号“加度营养驱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164号

       

      申请人:深圳加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66605号“加度营养驱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363353号“加度”商标、第29379108号“加度”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为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引证商标一、二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中“加度”为臆造词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未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故引证商标一、二仍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加度营养驱动”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汉字“加度”,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以相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果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啤酒、茶饮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加度营养驱动”组成,将其用于指定的啤酒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