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4784872号“巴黎贝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668号
申请人:法国巴黎贝甜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斯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84872号“巴黎贝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43870号“巴蕾贝甜”商标、第11043763号“巴蕾贝甜”商标已被撤销,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523133号“芭黎贝甜”商标用在啤酒等相关商品上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