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26761621号“ROBERTSONS”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350号
申请人:克诺普科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拉芙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0日对第26761621号“ROBERTSON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541827号“罗拔臣 ROBERTSO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系意图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欺骗性,造成了消费者混淆,产生不良影响,另,被申请人还将抄袭申请人“罗拔臣”商标申请注册于第5类、第25类等类别上,具有抄袭的一贯恶意,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2004-2014财富“世界500强公司”名单节选及财富中文网2015、2016、2017年榜单复印件;
2、联合利华官方网站页面打印;
3、申请人中国公司与进行商之间签订的分销合同及销售发票复印件;
4、产品在京东、淘宝、1号店的销售页面打印页;
5、部分裁定打印页;
6、商标详细信息打印件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花茶;茶;糖”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布丁”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3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旨在禁止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旨在禁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文字、图形或贬义及其他消极含义,不至欺骗相关公众或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其他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三、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所有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32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airgle”、“达文奇”、“ANDES”等多件与他人较高知名度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争议商标所有人此种注册行为明显具有不正当攫取他人商誉的主观意图,该类注册行为不仅会误导公众,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