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财金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3266571号“中财金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466号

       

      申请人:中财荃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66571号“中财金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43193号“中财金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64786号“中财 ZHONGC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951296号“中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46232号“中财 ZHONGC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7712520号“中财城投 ZHONGCAICHENGT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3112628号“中财茶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整体构成、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经查询,已有很多“中财XX”商标注册成功,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2、引证商标五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3、引证商标六经初步审查予以驳回,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故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五、六已被驳回,其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对此不再赘述。其次,申请商标“中财金保”与引证商标二、四“中财 ZHONGCAI”、引证商标三“中财”均为文字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的汉字部分、引证商标三“中财”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保险经纪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