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3124123号“SHUACK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173号
申请人:吕绪宇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24123号“SHUACK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引证的第11418776号“SHAKAB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我局作出的(2015)商标异字第0000058562号异议决定书中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颖雪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