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553309号“阮小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147号
申请人:阮洁
委托代理人:文山市博比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53309号“阮小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2、申请人营业收入概览;3、广告、宣传照片;4、实际营业环境及设备照片;5、进货收据;6、电商网络销售平台营业照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31859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上有所区别。申请人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图片,可证明申请商标自2015年起持续使用至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昕
曲红阳
赵婷婷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