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S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009726号“ISS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296号

       

      申请人:斯劳特甘特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09726号“ISS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5473号商标、第3233997号商标、第3251400号商标、第3380959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433415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组成元素、呼叫方式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引证商标一至五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1.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一至四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属于类似商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