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RE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159195号“PURE&CRATE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267号

       

      申请人:宝马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59195号“PURE&CRAT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无任何通用含义,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可以起到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且申请商标在第25类上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并未援引《商标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已在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G1369697号“PURE&CRAFTED”商标相关信息、“PURE”及“CRAFTED”解释、申请人“PURE&CRAFTED”品牌文化节的介绍和报道、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申请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译为“纯手工制作的”,指定使用在第41类音乐表演等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