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4598852号“凸凸旅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757号
申请人:厦门盈河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98852号“凸凸旅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61796号商标、第23626866号商标、第584750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市场分析、商业评估、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广告宣传、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人员招收、商业企业迁移、计算机文档管理、商业审计”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我局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行业特征存在明显不同,申请商标与之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市场营销;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录入服务、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市场营销;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使用于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市场营销;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昕
曲红阳
赵婷婷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