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饮之都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7538907号“港饮之都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73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武汉美乐和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胡华晓
      
      申请人因第7538907号“港饮之都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1224号决定,于2019年07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在2015年8月24日至2018年8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牛奶饮料、奶茶(以奶为主)、可可牛奶(以奶为主)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通过调查,复审商标并未在其核定使用的第29类牛奶饮料、奶茶(以奶为主)、可可牛奶(以奶为主)商品上进行过真实、有效地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牛奶饮料、奶茶(以奶为主)、可可牛奶(以奶为主)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复审商标的注册证;
      2、 茂名港饮之都茶吧的营业执照;
      3、门店照片、奶茶封口膜照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7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在牛奶饮料、牛奶制品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11月13日。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牛奶饮料、奶茶(以奶为主)、可可牛奶(以奶为主)商品上真实、有效地使用了复审商标。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使用的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复审商标使用的商品及复审商标的使用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与商标使用无关;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未显示形成时间,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使用了复审商标。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牛奶饮料、奶茶(以奶为主)、可可牛奶(以奶为主)商品上真实、有效地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牛奶饮料、奶茶(以奶为主)、可可牛奶(以奶为主)商品上应予撤销。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牛奶饮料、奶茶(以奶为主)、可可牛奶(以奶为主)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