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11121356号“伟巴斯特”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73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东方仁风科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河北伟斯特汽配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121356号“伟巴斯特”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9040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在2015年7月30日至2018年7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闪光信号灯、电线等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通过调查,复审商标并未在其核定使用的第9类闪光信号灯、电线等商品上进行过真实、有效地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销售合同;
2、销售发票;
3、产品实物照片、名片、门牌照片;
4、被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明。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中提交的证据材料送达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发表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缺乏真实性及关联性,故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6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闪光信号灯、电线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11月13日。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2、被申请人提交的编号为05868352号的发票的开票日期为2017年8月13日,购买方为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方为本案被申请人。该发票所示商品名称为“信号闪光灯”。
被申请人提交的编号为05868362号的发票的开票日期为2017年8月13日,购买方为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销售方为本案被申请人。该发票所示商品名称为“信号指示牌”。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在案佐证。
3、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0906类商品上仅有本案复审商标这一枚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闪光信号灯、电线等商品上真实、有效地使用了复审商标。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使用的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复审商标使用的商品及复审商标的使用人。本案中,申请人虽然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并未充分举证,故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我局予以确认。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0906类商品上仅有本案复审商标这一枚商标,考虑到2001年《商标法》设置“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制度的立法本意在于激发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撤销只是手段,并不是目的。结合查明事实2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外销售了“伟巴斯特”牌的信号闪光灯、信号指示牌,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其在信号闪光灯、信号指示牌商品上真实、有效地使用了复审商标,而信号闪光灯属于闪光信号灯,信号指示牌属于夜明或机械信号标志,因此复审商标在闪光信号灯、夜明或机械信号标志商品上以及与上述商品相类似的发光标识、机械式标志、航行用信号装置、车辆故障警告三角牌商品上的注册均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没有对应发票予以佐证,不能证明上述交易已实际履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编号为06121085号的发票以及证据3、4或形成时间不明,或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除闪光信号灯、发光标识、机械式标志、夜明或机械信号标志、航行用信号装置、车辆故障警告三角牌商品以外的导航仪器、电线、自动定时开关商品上真实、有效地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导航仪器、电线、自动定时开关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导航仪器、电线、自动定时开关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