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4343685号“租易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074号
申请人:萱炫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43685号“租易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服务上并未仅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具有显著性,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读为“场易租”,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