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1674643号“凌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176号

       

      申请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74643号“凌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10894号“凌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与第20628598号“凌风武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近似。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核准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体育设施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体育设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