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715235号“法国卡斯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758号
申请人:李道之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15235号“法国卡斯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与申请商标对应的外文商标在第33类上已经在法国获准注册,视为该国政府同意。故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张文
刘洲东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