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454095号“佛台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208号
申请人:云南耘衡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54095号“佛台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台山”的含义,以一般公众的注意力为标准,不会误导公众与地名相关联,指定使用在相关产品上,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佛台山”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易伤害宗教感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同时,申请商标中“台山”是广东省江门市代管县级市,是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强于作为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禁止之情形。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3月13日